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使用于我校管理区域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是揭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勤服务处保卫科是学校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学校维稳和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后勤服务处保卫科科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计划和协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确认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学校各部门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保卫科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 后勤服务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后勤服务处水电部门按规范进行,其他部门安装的需经过水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要求,学校每学期进行二次防火检查,各系(部、院)、各部门等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的下属单位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学校各重点要害部门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图书馆、校史馆、实验楼、仓库、档案室、配电室及饭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等重点要害部门,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图书馆、实验楼、配电房、油库等要安装烟感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消防专管员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消防管理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学生宿舍应加强防火巡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保卫科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校领导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办法,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任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下属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各下属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周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保卫科及各有关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配置的消防器材等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教材库、油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需到保卫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试用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凭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于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名列双方对施工现场及临时搭建的工棚、凉棚等易燃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后勤服务处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举办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订立的合同中列明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科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督促学生宿舍规定用电,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功率大的电器,不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消防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备,是指学校内各建筑物的消防工程所配备的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网管、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室外消防栓等消防专用器材和设施。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建设和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消防工程的建设和消防设备购置、管理、使用三个单位职责明确,分工负责。
1.消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要有明确的技术要求维护维修和培训等责任。消防工程验收后,要将施工合同、图纸复印一份给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方便使用和管理,在保修期出现的问题,由负责与施工方把设施维护好;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简单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后勤服务处反映。
2.消防设备的采购与管理。后勤服务处负责根据需要和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购置消防设备,保卫科科长负责组织检查、落实规定、整改隐患、协助购置设备等工作;各单位(部门)由负责人根据《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指定二名以上责任心强、有一定消防知识的同志担任本单位消防安全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在区域内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条 采购消防设备落实登记制度。在消防设备购置登记本上要注明以下内容: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日期、购置原因、安放位置、经手人签名、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消防安全人员签名等。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根据《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范围,各单位落实消防设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校卫队员和消防安全员要熟悉责任区域内消防设备的配置位置、数量及完好情况,固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和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校卫队员和消防安全员对管辖区域内消防设备的管理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部位每周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必须坚持每日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设备名称、数量、安放位置、设备状况、检查日期、检查人签名和消防安全员签名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或检查消防设备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须迅速报告保卫科,由保卫科根据《火险隐患整改制度》,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需向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1.消防栓、灭火器和其他设备丢失、损坏或挪用它用的;
2.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
3.消防设施、器材周边有堆放其它物品的;
4.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置的;
6.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7.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8.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三十五条 保卫科对全校的消防设备、消防安全员和管辖区域进行登记造册,负责检查、督促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通常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设备完好情况和管理登记情况巡查。对消防管理良好和登记清除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发现存有消防设备管理差和登记混乱的,对单位和当事人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 防火检查与巡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三级(学校——各系(部、院)、各部门——教研室、实验室、教材室及有关部门)检查与巡视制度;
(一)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职责
1.校级防火安全检查: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参加,在“五一”、“十一”、寒、暑假放假前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保卫科组织人员每季度例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2.各系(部、院)、各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由各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各单位消防兼职干部、消防安全员参加,对本单位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3.各系(部、院)、各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由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各单位消防兼职干部、消防安全人员参加,对本单位防火安全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
4.重点要害部位坚持每天下班前对本部门防火安全进行巡查;
5.易燃易爆部位经常巡查(每天至少两次),并做好记录;
6.举办大型活动时,执勤人员或安全人员随时进行巡查;
7.根据季节特点或特殊情况,由保卫科对全校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巡查。
(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的任务及分工
1.学校面上的检查、巡查由校卫队负责,发现问题或防火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2.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由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员或义务消防队负责;
3.办公室、实验室在下班前由本室人员进行巡查,关好门窗和电源;
4.学生宿舍楼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各楼的宿舍管理员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在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中坚持五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检查的原则是:先重点、后一般、不放过死角。检查的方法是:定期检查、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相结合;一般区域与重点要害部位检查、巡查相结合;普通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单位实行自查、自纠、自改,重大隐患问题及时上报。
(一)学校检查的具体内容
检查各级领导及教职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1.查对学校防火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单位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查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3.查各单位用火、用电是否违章;
4.查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5.查有无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现象
6.查看火灾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做到“三定、一保“(定负责人、定安全措施、定整改日期,保证不发生火灾);
7.查一般火险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8.查有无对违章问题的处理情况;
9.查有无检查记录。
有关区域防火安全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1.学生宿舍
(1)有无使用“热得快”等电器具;
(2)有无卧床吸烟,乱扔烟头现象;
(3)有无私接电线现象;
(4)电源插座是否靠近易燃物品;
(5)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2.大型活动场所
(1)活动期间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2)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3)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4)防火巡查是否符合规定;
(5)参加活动人员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3.实验室
(1)危险化学物品、油料的使用、保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有无易燃物堆放;
(3)实验过程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现象。
4.课室
(1)消防通道是否堵塞;
(2)有无吸烟、乱扔烟头现象。
5.校内施工单位临时住地
(1)有无违章使用电炉或液化气罐做饭情况;
(2)有无乱接电线情况;
(3)室内、外是否乱堆杂物;
(4)有无靠近易燃物使用火炉的情况;
(5)有无留宿“三无”人员情况。
第三十八条 检查、巡查时发现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必须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一)必须当场改正的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2.在具有火灾危险部位作业没有采取防火措施;
3.公共场所使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插闭、疏散通道不畅通;
4.消防设施、器材周边堆放其他物品;
5.消防栓、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7.在资料室、仓库、机房、实验室等禁烟部位吸烟;
8.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
1.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2.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铺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防火安全;
4.工作人员缺乏防火安全基本知识,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5.本岗位防火安全职责不落实;
6.建筑物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
7.违章进行室内装修、擅自改变原建筑结构;
8.违反规定擅自在实验、教学楼上住宿;
9.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
10.其他影响防火安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
(三)检查、巡查中发现下列物品必须没收:
1.私接乱拉电线插座;
2.非教学、科研、医疗使用的电炉、电热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吹风、电饭煲等违章电器;
3.非教学、科研使用的酒精、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
4.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而继续施工使用的工具盒设备;
5.其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巡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一时又无法整改的,必须及时向学校作书面报告;公共设施存在隐患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
第七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原则是:“谁主管,谁整改”。对发现或查出的火灾隐患,各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的程序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的整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后,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保卫科,由保卫科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落实人员及时整改;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书面报保卫科,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三条 整改单位在火灾隐患为消除之前,必须落实防火措施,保障安全。
第八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化学药品存放处、电房、油库、教材室、学生宿舍、财务室、食堂等部位,具体分为: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防盗部位。
第四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制,并接受学校维稳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和保卫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应履行审批手续。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由学校维稳和治安综合小组审查、市公安局审批;各系(部、院)、各部门等重点要害部位由各单位申报,学校维稳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审批。校级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方位、图片、说明、工作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补充。各系(部、院)、各部门重点要害部位可参照校级重点要害部位建立档案。
第四十七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设立安全小组,切实发挥安全员的作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四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放破坏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制度。
第四十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积极采取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安全必要的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发生意外能及时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条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重点要改部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与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泄密、放破坏等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掌握基本的防范技能。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无治安案、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根据《揭阳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纳入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第五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对职能部门发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须及时整改。对不重视安全工作,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力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由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对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由司法机关追究起刑事责任。
第九章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可采取委托专业消防工程公司进行,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进行维修、保养,严格按照此此制度进行;
第五十六条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第五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第五十八条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第五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第六十条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六十一条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第六十二条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第六十三条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检测规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第六十四条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第六十五条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第六十六条 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七条 按下列要求对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易损件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寿命;消防设备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的产品寿命;经检查测试,已不能再投入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
第十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第六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应少于6人,实行每日三班制,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六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第七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七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第七十二条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第七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第七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第七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及以上等级证。
第七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在对火灾报警控制设备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必须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随时认真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正常工作状态下,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七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第八十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第八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八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堆放与火灾监控、预防、扑救等无关的物品或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确保室内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第八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以下资料:
1.建(构)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义务和(或)专职消防人员等内容。
4.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控制室应有系统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等。
8.消防控制室应定期保存和归档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9.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第八十五条 严禁非控制室工作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第八十六条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八十七条 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八十八条 营业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锁闭、阻塞。
第八十九条 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第九十条 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第九十一条 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十二条 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第九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九十四条 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九十五条 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
第十三章 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九十六条 单位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九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九十八条 严格抓好节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得拖延敷衍。自查内容为: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消防控制室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人员在位情况等,并如实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
第九十九条 必须在节日前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分别于节前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
第一百条 消防制度将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惩不怠。
第十四章 安全防火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保卫科负责对全校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第一百零二条 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保卫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第一百零三条 每个科室、班组要有两名义务消防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科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职工做好防火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物资、药品、医疗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第一百零七条 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各科室要指定一名义务消防员,负责保管好配发给本部门的各种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性能。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检查,由保卫科负责统一安排,各科室给予密切配合。
第十五章 教职工和大学生义务消防队职责
教职工和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由各系(部、院)、各部门等单位组建,在后勤服务处、学生处的指导和指挥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增强依法治火意识,增强预防火灾意识,增强消防责任意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参加保卫科组织的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在师生员工中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预防知识,使广大师生员工做到“三懂三会”:“懂火灾的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熟知实验室、学生宿舍、教室、大型活动场所的防火安全要求,定期在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和消防安全建议向本单位和保卫科汇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检查学生宿舍防火安全“十不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宿舍楼的灭火器材,及时报告缺少或损坏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职工义务消防队队员要做到“五懂三会”:懂消防法规及消防基本常识、懂火灾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现场逃生知识、懂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大学生义务消防队设立消防教育宣传组和消防安全检查组,队员要做到“四懂四会”:懂消防法规、懂火灾扑救方法、懂火灾危险性及预防火灾措施、懂火灾现场逃生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进行消防的宣传教育。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扑救现场遇到的初起火灾。对火势蔓延或可能酿成大火的灾情面积是拨打报警电话,由专业消防队组织扑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协助保卫、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和火灾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教职工和大学生义务消防队队伍建设,确保教职工和大学生义务消防队的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教职工的大学生消防安全工作的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管理机制,协助做好学校的消费安全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