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校园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以创建“平安校园”和打防管控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全力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
总的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健全机制;协同应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广大师生规避危险的意识明显增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校园内及周边不发生危害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影响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校园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有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四)师生、家长、社会各界满意。
第四条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大力开展安全教育,使广大师生知有关治安防范、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远离危害。
(二)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切身利益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大力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专项整治活动。
(四)指导和组织建立校园110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五)集中打击发生在校园内的“法轮功”、“黄赌毒”等邪教和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与危害活动。
(六)全力推进校园治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七)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
第二章 大型活动管理
第五条 凡在校园举办系以上大型活动,都必须向分管校长及校保卫科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举办。
第六条 举办者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维护好现场的治安秩序,防止火灾。
第七条 举办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在现场负责活动的全权事务。
第八条 凡具有营业性质的娱乐活动,必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校园经营摊点管理
第九条 校园任何经营摊点,都要履行必要的手续,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勤服务处验证,登记造册,指定地点。
第十条 经营摊点要具备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等各种有效证件,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摆设摊点不准在教学区经营,不准抢占路面,不准强买强卖,不准搭盖任何临时建筑。
第十二条 各经营摊点,要由其法人代表或业主、校方、后勤服务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摊点必须由相关部门管理不得由校外人员独立经营。
第四章 外来人口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我校建筑安装与维修施工人员及外来承包经营户等需在我校暂时居住或滞留的人员。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的分类管理
(一)建筑安装、维修等施工人员
1.施工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法纪教育,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筑安装、维修等施工队必须在到达我校3日内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和照片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3.工作人员集体居住在施工工地的需办理《暂住证》,不在校内居住的需办理《出入证》。施工结束后,须退回《出入证》或《暂住证》。
(二)与我校有租赁关系的外来人员
1.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主与租赁人在签订的协议书中要明确安全责任,并经常对租赁人进行安全和法纪教育。
2.租赁人在租房3日内持租赁合同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3.后勤服务处和保卫部门定期对散居在我校的租住户进行清理清查;各出租房主一律不准将房屋出租给在校学生和无证人员居住。
(三)师生员工的亲属及其他暂时居住或滞留我校的人员
1.在校学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宿舍管理部门批准。
2.教职工亲属等需在学校长期居住的,应告知保卫部门并办理出入证、暂住证。
(四)保卫科对住宿的外来人员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暂住证》、《出入证》有效期满需继续居住的,需在有效期满前3日内到保卫部门重新办理。对持有《暂住证》和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出入证》的暂住人员,学校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类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禁止赌博、酗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劝离出校园。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后勤服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