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有交通安全意识,服从保卫科及校卫队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保卫科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监督、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科有权对学校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员工及家属驾驶的机动车辆(经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到学校保卫科办理校园出入证,以便进出校门。
第六条 凡外来的机动车辆(含来学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车辆以及出租车)均需要领牌登记进出校门。严禁外来机动车辆借校道通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供水维修车、军警车等特种机动车除外)。
第七条 严禁无牌无证或过期牌证的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第八条 严禁在学校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车。
第九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学校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间15公里。
第十条 在校内停放过夜的机动车辆,必须到保卫科登记,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横占道路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严禁小孩在道路、停车场上滑板或溜旱冰。行人在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观察过往车辆,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才通过。有人行道标志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确因工程需要施工的,须事先报告保卫科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进入学校。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学校保卫科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五条 自行车靠右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得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两人,禁止横冲直撞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骑车,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学校内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从左右两边小门出入。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搞好学校交通安全人员,学校给与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学校将给与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卫科联合交警部门将组织违章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参加人员须交纳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条 破坏道路、撞坏学校设施和交通标志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按被损坏物品的价值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辱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的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