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应坚持“健康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由后勤服务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各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后勤服务处是学校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省、市各项关于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规章,认真组织实施学校的相关政
策措施,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二)组织人员对各食品服务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随时查处师生举报饮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根据检查和投诉情况,及时下发督办或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与经营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结合饮食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其制定系统、全面、详尽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每一个岗位、工序等,在采配、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四)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应马上报告后勤服务处,并根据应急预案的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五)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开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七)及时组织对疑似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以及现场保护、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八)做好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其它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
(五)采购、制作、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的;
(六)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严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七)对食品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改正的;
(八)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食品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十)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场所内加工、出售食品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安全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校内食品商店、超市进行举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后勤服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